依据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护、养护、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业主既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与其他配套设施不同,消防设施设备对保护公共安全具有特殊的意义,故而立法中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做出了特别规定。
消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也明确了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①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②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③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④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物业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不仅仅是基于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合同,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家住某小区的李某因家中电源线短路造成火灾,除自家损失巨大外,7户邻居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波及。李某认为,物业公司也存在过错,邻居家受到的损害应由两者共同承担,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距离起火点较近的小区大门被物业企业关闭;李某居住的单元楼门前的小区道路两侧均停放了机动车,剩余空间只能缓慢通行一辆机动车,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车不能迅速驶入。
该小区日常物业管理确实存在一定瑕疵,这违反了物业企业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确实扩大了火灾的波及面。综合考虑火灾事故原因、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上的问题、原告遭受的损失情况等因素,法院认为物业企业需要对火灾所造成的结果承担次要责任,分担李某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从以上案件可以看出,物业企业管理不当导致消防设施本身或消防配套设施缺失、损害导致火灾蔓延,其需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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