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对人身安全无不良影响,故可用于有人工作或经常有人出入的防护区。
2.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划分。
3.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大于2000m³。
4.防护区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5.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以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分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等,在喷放七氟丙烷前,应做到自动关闭。
6.防护区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应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泄压口面积符合相关规定。当防护区设有外开的弹簧门或配有弹性闭门器的外开门,其门的开口面积不小于泄压口计算面积时,可不需另设泄压口。
7.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8.其他设计要求,对于机房的防护要求,首先要确保火灾初期探测的灵敏度,因此必须选用灵敏度为一级的火灾探测器;系统预警及动作时间,相应的防护区内的各类装置动作任务的实施,应由相应的灭火驱动控制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