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装生产按火灾危险分类属于丙类生产。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的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和疏散距离应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服装厂不得设于易燃建筑内。
(3)服装厂应为独立建筑。在同一幢建筑内除设立服装工厂及其附属设施〔如门市部)外,不得有居民混居或作其他用途。不得在服装工厂的同一建筑内建筑职工宿舍。如现有建筑内既有服装工厂、又住有居民时,应逐步迁出一方,或在服装工厂内安装消防水喷淋设施加以补救。
(4)服装生产中周转性原料、半成品、成品可临时存于车间,但储存地点需用实体墙、防火门与生产场地隔离。长时间储存的原料、成品应存于库房内,库房与生产车间应完全隔离,禁止将原料、半成品、成品储存在生产工场,尤其不可堆在机器设备边上和消防设施周围。
(5)服装工厂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服装工厂与居民等共用一幢建筑时,不得相互封堵通道。
(6)设置与生产情况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棉花堆垛着火时,要用泡沫、直流水等对棉花有渗透性的灭火剂扑救,并在灭火后仔细检查堆垛内部深处有无持续阴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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