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消防工程项目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甲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组成共同验收组进行。
2.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消防工程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进行验收使用:
a.验收申请报告、设计说明书(图纸)、设计变更文字记录、灭火装置竣工图等;
b.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c.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调试记录;
d.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组件及其它材料、设备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现场检验报告等;
e.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及上岗证;
f.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消防工程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对灭火装置、启动组件、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系统组件进行检查,各组件的规格、型号、布置应符合设计方案及安装要求,并应按本规程的格式填写灭火装置验收表。
4.消防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将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